1. 首页 > 电器大全

汽车空调维修合同-车辆空调维修申请

汽车空调维修合同-车辆空调维修申请

汽车修理作为中国未来的潜力市场,近年来受到各界关注。那么,要开办汽车修理店,要具备哪些条件?应该设置哪些人员岗位?又需要哪些通用设备?此文详细为您解答。汽车维修属于汽车服务业的一种。汽车服务业还包括:汽车养护和汽车用品销售。本文涉及的是汽车修理。首先,领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需要到交通委审批汽车整车维修经营许可二类汽车维修企业:从事汽车小修、汽车维护及符合相应条件的专项修理生产的企业。汽车维修:汽车维护和修理的泛称。开业条件:指进行各类汽车维修作业必须具备的人员、设施、设备、经营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特殊技术认证等条件。汽车小修:用更换或修理个别零件的方法,保证或恢复汽车工作能力的运行性修理。汽车维护:为维持汽车完好技术状况或工作能力而进行的作业。专项修理:是指对汽车单项或几项附属总成、附件、零部件、专用装备、电器仪表、轮胎、漆皮、装修涂饰等项(件)中的一项或几项进行专业性的修理修配、工艺加工、技术服务,以及对汽车的技术状况检测、技术改造、改装等类型的作业。其次,需要配备哪些人员,具备汽车修理行业相应的人员条件。企业厂长(经理):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从事汽车维修行业经营(管理)工作两年以上或经济(技术)管理工作四年以上。技术人员:至少有一名汽车专业或机械专业助理工程师或工程师(或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技术工作。质量检验人员:至少有两名经过行业培训,取得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资格的人员,负责质量把关工作。管理人员:至少有一名经过培训的财务结算人员,有一名经过培训的统计人员。上述人员均应具有本专业任职资格证件。技术工人:企业工种设置应与其从事的生产范围相适应,各工种技术工人人数符合生产规模、生产工艺的要求。企业维修工人中中级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50%。生产工人应经行业培训,持证上岗。设施条件(生产厂房、停车场地)及硬件设备条件也是必不可缺的。具有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厂房和停车场地。其面积、结构和设施应与承修车型、生产规模和生产工艺相适应,并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卫生和消防等各项要求。地面坚实平整,停车场地界定标志明显,不准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维修作业和停车。汽车维护、修理、检测诊断作业均应在厂房内进行,各主要设备设置在厂房内。主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200平米,停车场面积不少于150平米。租赁的生产厂房、停车场地均具有合法的书面合同书。配备的各种设备具有良好的技术状况和安全防护装置,能够满足加工、检测精度要求和使用要求。主要检测设备、计量器具须经计量检定,并取得计量检定合格证。通用设备 a)电焊设备 b)气焊设备 c)空气压缩机。专用设备 a)零件清洗设备(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b)汽车举升设备 c)喷(烤)漆房(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允许外协) d)车身车架校正设备(事故车维修必备) e)燃油喷油器清洗及流量测量仪 f)汽车空调冷媒加注回收设备 g)充电机 h)机油加注器 i)齿轮油加注器 6.7 试验与检测设备及仪表 a)汽车电控系统检测仪 b)汽车废气分析仪 c)前照灯检验仪 d)点火正时仪 e)烟度计(柴油车维修必备) f)转速表 g)真空表 h)轮胎气压表 i)气缸压力表 j)电工万用表 k)电液比重计 6.8 主要计量器具 a)外径千分尺 b)游标卡尺 c)前束尺 d)厚薄规。

苏州市机动车维修与配件经营行业管理办法(2004修改)

1、什么是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指出,“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劳动就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国家考试制度。它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2、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分为几个等级?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分为五个等级,即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3、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有哪些用途?

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开业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也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

8、考取职业资格证书后有什么待遇?

根据广州市劳动保障局印发《广州市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试行办法》(穗劳技[1998]33号)中第五章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凡无正当理由擅自不参加培训、鉴定(考核)的,根据原国家劳动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培训规定〉的通知》(劳动发[1996]370号)规定,企业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考核不合格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鼓励劳动者积极钻研技术,提高技能,实行职业技能与工资、福利待遇密切联系的制度。

各用人单位要把参加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作为劳动者上岗的必备条件和晋升工资及确定其它待遇的重要依据。受聘在相应技术岗位上工作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技工、中级技工可分别享受本单位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同等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可根据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工作需要,对本单位的技术工人定期进行本等级的技术业务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允许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应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二十五条 在对用人单位进行质量认证或等级评定时,必须同时检查其技术工种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制度的执行情况,只有实行全员持证上岗并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企业,才有资格参加评选先进、企业晋升及ISO9000认证;企业经营者才有资格评选先进、晋升工资、晋升职务、兑现承包奖金;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才能领取足额年薪。

(一)技师考评的职业(工种)

车工、钳工、电焊工、气焊工、汽车维修工、汽车维修电工、汽车客运调度员、汽车空调机装调工、汽车维修检验工、汽车维修钣金工、维修电工、汽车指导驾驶员、摩托车维修工、电梯安装维修工、制冷设备维修工、服装设计定制工、服装裁剪工、眼镜验光员、皮鞋设计工、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烹调师、西式面点师、调酒师、美容师、美发师、按摩师、餐厅服务员、化工检修电工、化工仪表维修工、化工检修焊工、化工检修钳工、化工总控工、无机反应工、有机合成工、分析工、商品营业员、摄影师、模具工、数控车床工、数控铣床操作工、加工中心操作工、插花员。

(二)高级技师考评的职业(工种)

车工、钳工、维修电工、汽车维修工、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烹调师、西式面点师、餐厅服务员、电焊工、眼镜验光员、美容师、美发师、制冷设备维修工。

(一)技师报考条件

已取得本职业(工种)的《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技师职业资格鉴定:

1、高中及以下学历,本职业(工种)连续工龄10年以上或累计工龄满15年以上;

2、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校、中专或职中)对口专业毕业生,毕业后具有本工种工龄满5年以上;

3、具有对口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本专业工龄满4年以上;

4、具有对口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本专业工龄满3年以上;

5、具有对口专业助理讲师、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校、职中、中专)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以上职称,本专业工龄满3年以上。

(二)高级技师报考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技师职业资格鉴定:

1、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满3年以上者;

2、取得同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以上,并取得对应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者;

3、取得技师资格满2年,并具有与申报专业相同或相近的高级职称者。

4、取得技师资格满2年,且从事本专业(工种)20年以上者。

(三)申报技师、高级技师的工龄时限按截止至报名时间计算。1、什么是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指出,“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劳动就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国家考试制度。它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2、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分为几个等级?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分为五个等级,即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3、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有哪些用途?

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开业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也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

8、考取职业资格证书后有什么待遇?

根据广州市劳动保障局印发《广州市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试行办法》(穗劳技[1998]33号)中第五章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凡无正当理由擅自不参加培训、鉴定(考核)的,根据原国家劳动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培训规定〉的通知》(劳动发[1996]370号)规定,企业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考核不合格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鼓励劳动者积极钻研技术,提高技能,实行职业技能与工资、福利待遇密切联系的制度。

各用人单位要把参加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作为劳动者上岗的必备条件和晋升工资及确定其它待遇的重要依据。受聘在相应技术岗位上工作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技工、中级技工可分别享受本单位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同等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可根据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工作需要,对本单位的技术工人定期进行本等级的技术业务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允许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应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二十五条 在对用人单位进行质量认证或等级评定时,必须同时检查其技术工种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制度的执行情况,只有实行全员持证上岗并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企业,才有资格参加评选先进、企业晋升及ISO9000认证;企业经营者才有资格评选先进、晋升工资、晋升职务、兑现承包奖金;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才能领取足额年薪。

(一)技师考评的职业(工种)

车工、钳工、电焊工、气焊工、汽车维修工、汽车维修电工、汽车客运调度员、汽车空调机装调工、汽车维修检验工、汽车维修钣金工、维修电工、汽车指导驾驶员、摩托车维修工、电梯安装维修工、制冷设备维修工、服装设计定制工、服装裁剪工、眼镜验光员、皮鞋设计工、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烹调师、西式面点师、调酒师、美容师、美发师、按摩师、餐厅服务员、化工检修电工、化工仪表维修工、化工检修焊工、化工检修钳工、化工总控工、无机反应工、有机合成工、分析工、商品营业员、摄影师、模具工、数控车床工、数控铣床操作工、加工中心操作工、插花员。

(二)高级技师考评的职业(工种)

车工、钳工、维修电工、汽车维修工、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烹调师、西式面点师、餐厅服务员、电焊工、眼镜验光员、美容师、美发师、制冷设备维修工。

(一)技师报考条件

已取得本职业(工种)的《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技师职业资格鉴定:

1、高中及以下学历,本职业(工种)连续工龄10年以上或累计工龄满15年以上;

2、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校、中专或职中)对口专业毕业生,毕业后具有本工种工龄满5年以上;

3、具有对口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本专业工龄满4年以上;

4、具有对口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本专业工龄满3年以上;

5、具有对口专业助理讲师、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校、职中、中专)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以上职称,本专业工龄满3年以上。

(二)高级技师报考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技师职业资格鉴定:

1、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满3年以上者;

2、取得同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以上,并取得对应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者;

3、取得技师资格满2年,并具有与申报专业相同或相近的高级职称者。

4、取得技师资格满2年,且从事本专业(工种)20年以上者。

(三)申报技师、高级技师的工龄时限按截止至报名时间计算。

南京协众汽车空调集团有限公司详细资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维修与配件经营的管理,维护机动车维修与配件经营市场秩序,保证机动车维修质量,保障车辆安全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维修和配件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简称经营者),均须执行本办法。第三条 市和县级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行业管理,并会同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对本市的机动车维修与配件经营实行规划、协调、监督、服务等管理工作。市和县级市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第四条 工商、税务、公安、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机动车维修与配件经营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机动车维修与配件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合法经营,保证质量,价格合理,公平交易,服务用户,保证维修后车辆性能良好,安全可靠。第二章 开业与歇业第六条 开办机动车维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效证件向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申请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凭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开业登记。第七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审核完毕。技术条件合格的,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技术条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第八条 开办机动车维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按规模和技术条件分为三类:

(一) 一类:可以从事汽车大修、总成大修、各级维护和小修;

(二) 二类:可以从事汽车各级维护和小修;

(三) 三类:可以从事汽车专项修理(车身、涂漆、蓬、套、坐垫及内装饰、电器仪表、蓄电池、汽车空调机、暖风机、水箱、散热器、油箱、轮胎修补、玻璃安装、汽车清洗、高压油泵、喷油嘴、曲轴修磨、气缸镗磨等)、摩托车维修。第九条 机动车的维修必须由有资质的维修企业承担。经营机动车配件的单位和个人未取得维修资质的,不得从事机动车维修业务。第十条 变更经营范围、类别、场所的,应当向原发证的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一条 申请歇业的,应当在歇业前1个月向原发证的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提出报告,缴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税务和其他有关歇业手续。

申请临时停业的,应当向原发证的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报告停业原因和起止时间。第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配件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开业后10日内向公安部门备案,并签订治安责任书。第三章 技术和质量管理第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技术监督部门加强对机动车维修、配件经营单位和个人的技术条件、配件质量和维修质量的检查指导和监督。第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应当对技术人员、质量检验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颁发有关技术证书。第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配件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计量器具,必须经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周期检定,并取得相应的检定合格证。第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维修、检测等工艺规程,严格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制度。第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二级维护以上的车辆(含二级维护),应当按规定登记下列项目,并经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合格后,方能出厂:

(一)送修车辆的号牌、车型、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厂牌型号、车身颜色;

(二)车主姓名;

(三)修理项目和送修时间。第十八条 经大修和维护出厂的车辆,必须分别达到3个月(或行驶10000公里)和10天(或行驶1500公里)的质量保证期。

在保证期内,车辆发生故障或损坏,确属维修质量原因的,由承修方无偿修复。因承修方提供材料、配件造成的质量问题,返修工时费、材料配件费由承修方承担;属用户使用不当而发生早期损坏的,由用户负责。第十九条 经营机动车配件的单位和个人,对购进的汽车、摩托车配件,必须执行下列检验程序:

(一)检验产品有无产地、出厂单位名称及质量合格证;

(二)仪器检测是否符合产品标准;

(三)填写检验单,检验人员签具姓名。第二十条 机动车维修、配件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与用户发生质量纠纷时,可以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应当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质量纠纷进行技术分析、鉴定和调解。

当事人双方可以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事后达成的书面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你了解柳州五菱宝马利汽车空调有限公司吗?那里怎么样啊?待遇好吗?是不是要搬厂到白露工业园啊?

南京协众汽车空调集团有限公司诞生在六朝古都江苏省南京市,坐落于南京江宁科学园中心地段。占地67000平方米,已建成生产汽车空调系统30余万套的现代化流水线,已设立供应商“配套产品卫星仓库”。公司以“创新、环保、优秀”的企业理念创业,于一九九四年成立,前身为南京中港汽车空调器制造有限公司。目前是集汽车销售(一汽大众4S专卖)、汽车空调生产、汽车零部件生产于一体的股份制集团有限公司。集团下属4个分公司,固定资产上亿元。

南京协众汽车空调集团的主导产品是汽车空调器,主要有各种可适用于R134a和R12两种冷媒的空调系统和各类车用冷凝器、蒸发器,公司主要开发的产品有:层叠式蒸发器、管片式蒸发器、平行流式冷凝器、管带式蒸发器和冷凝器、暖风芯体、汽车空调管路、发动机散热器等。主要生产及试验设备均为日本、韩国、美国等进口,能满足多品种汽车空调器的开发、生产和检测。

南京协众汽车空调集团恪守“以质为本,服务为上”的宗旨,紧紧围绕“创造一流品牌,提供最佳服务”这一质量方针来运作,并重合同、守信誉,在国内外同行中树立了良好形象和地位。面对21世纪,协众集团广泛与欧美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同行联系及合作,为进军国际市场做好了充分的准备。

不知道你问这个具体是干什么用,我想应该是求职吧!希望对你有用!

什么是汽车维修工时费,国家有没有具体的汽车维修行业收费标准

我认识一个朋友在里面好像是主管 当时一起面试的 他进去了 我没跳过去 待遇面试的时候会跟你说的 估计明年一月就搬到白露工业区 就是因为要搬到工业区 离我们家太远我才没去 你是面试什么岗位啊

浙江欧亚迪汽车空调器有限公司怎么样

汽车维修工时费是指维修工人在维修时需要的时间和费用。国家没有具体的标准,其标准的制定都是各地依据当地的经济水平制定、经物价局审批的。国家的相关规定如下:

《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的管理,维护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及用户的正当权益,提高公路运输及社会综合效益,保证交通安全,以适应道路交通事业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本着面向全行业管理的精神和精简的原则,建立健全和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对汽车维修行业的管理。

第三条 凡是经营汽车(包括挂车、半挂车)修理、维护或专项维修的国营、集体企业和个体户均应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汽车维修行业的管理工作中,必须坚持“规划、协调、服务、监督”的方针,促进行业内的横向联合,走专业化生产的道路,使各种类型汽车维修业协调发展。

返回目录

第二章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的开业和歇业

第五条 申请经营汽车维修业务的单位由其主管部门批准,个人持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人民政府证明,报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按开业技术条件进行技术审查,发给技术合格证,并持批件和技术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对己开办的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由交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本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清理。经审查合格的发给技术合格证。对不合格者,应限期整顿,整顿后仍不合格的应令其转业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六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变动维修项目,应经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复查合格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动营业地点,需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申请歇业的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应在一个月前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提出报告,并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缴销营业执照,撤销银行帐户。

第八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开业、变更、歇业时,有关税务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执行。

返回目录

第三章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开业技术条件

第九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开业的技术条件应按经营项目分类制定。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一、汽车大修、总成修理;

二、汽车维护;

三、汽车专项修理(指专门从事汽车车身修理和喷漆、电器设备修理、蓄电池修理、蓬布座垫修理、水箱修理、轮胎修理、更换汽车门窗玻璃、汽车空调器修理等业务)。

第十条 各类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必须具备与其经营范围、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维修厂房和停车场地,且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准利用街道和公共场地停车和进行作业。

第十一条 经营第一类汽车维修业务的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必须有一定比例的具有正式级别的汽车维修工程技术人员和技工(含具有安全驾驶两年以上、持有正式驾驶证的试车员),其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检验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其它类型的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应具有一定比例的有正式级别

的汽车维修技工。

第十二条 各类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应具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必要的维修设备、检测设备和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计量工具。对其中利用率较低的大型设备,可以委托外协作业,但双方必须有固定的委托合同。

第十三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开业技术条件的具体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中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原则并结合当地情况制定。

返回目录

第四章 汽车维修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必须按国家标准局发布的汽车修理技术标准( GB3798~3803一83、GB5336一85)和交通部颁发的汽车修理技术标准(JT—3101—81)的规定执行,或按各地交通主管部门根据上述标准会同各级标准部门制定的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执行,并必须符合车辆

管理部门安全检验标准的要求。

第十五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必须保证维修质量,健全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制度,配备专职检验人员和必要的检验设备。凡进行大修和解体维修的车辆出厂时,承修单位应向用户提供全部技术档案、出厂合格证等技术文件。车辆合格出厂后,要规定一定的保修期,在保修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机件事故和经济损失,由承修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与用户发生维修质量纠分时,由当地标准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仲裁。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接受委托负责组织技术分析和鉴定。

返回目录

第五章 汽车维修的收费管理

第十七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必须按统一的《汽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汽车维修收费标准》计算维修作业工时及收取汽车维修费。不得随意加价,乱收费用;不准用给私人回扣等违反国家财务制度的不正当手段,搞非法经营。《汽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汽车维修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报当地物价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使用的发票(包括各种结算凭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报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印制,或由使用者向税务机关申请购买。

返回目录

第六章 维修车辆的管理

第十九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对维修车辆的路试,必须按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的维修,必须由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后,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方可承接。

第二十一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应认真执行不准利用维修配件拼装车辆的规定。在用车辆的改装,须由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承接。

返回目录

第七章 汽车维修行业的业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认真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政府的有关规定,抓好汽车维修行业的管理,做好本行业的规划、服务和维修新技术、新标准的推广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积极组织汽车维修职工的技术培训和技术考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积极组织汽车维修的技术经济信息交流和配件调剂工作。

返回目录

第八章 检查监督和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要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机关以及财政、公安、物价、税务、标准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应按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经济制裁、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具体处罚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并执行。

返回目录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交通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企知道数据显示,浙江欧亚迪汽车空调器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10-27,注册资本300.0万人民币,参保人数109人,是一家以从事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为主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公司曾先后获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等资质和荣誉。

在知识产权方面,浙江欧亚迪汽车空调器有限公司拥有注册商标数量达到1个,专利信息达到35项。此外,浙江欧亚迪汽车空调器有限公司还直接控制企业1家。

声明:本站所有文章资源内容,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采集网络资源。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